Article 25
Not yet in force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农牧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牧区,可以设立小型畜禽屠宰点。冬季牛羊集中屠宰期间,鼓励农牧区设立临时屠宰点,集中对牛羊进行屠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遣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点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畜禽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屠宰。
市场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