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