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运输台账,详细记录动物检疫证明编号、动物名称、动物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处置等情况。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在信息管理平台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