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进入屠宰企业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畜禽标识。

屠宰企业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应当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