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