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生实事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