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