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代表总数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