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种牛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牛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