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通报和督查督办等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