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关于安全生产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