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