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安全生产检查比例和频次,避免重复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合并进行:
(一)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
(二)同一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层级检查的;
(三)不同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牵头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的;
(四)可能导致重复检查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