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八条(二)(三)(四)(五)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