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书面提交人事任免案,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及需要说明的材料,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