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等组成人员应当在两个月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经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人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