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村民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和现代信息技术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形式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