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代表和法律顾问等列席。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网络视频、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