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以及队伍建设、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债权债务、风险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

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