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户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或者户的代表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受托人应当对委托内容保密。

委托人或受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五日内核实确认、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受托人在选举日凭委托投票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