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Not yet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制定居民住宅区检查计划,开展联动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