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鼓励优先使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更新、改造的,还可以使用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前述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和承担。共用消防设施更新、改造的,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居民住宅区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在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必要支出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规定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事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单独列账,开设银行专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