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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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居民住宅区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老旧小区、城中村消防体检评估,根据体检评估结果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建议清单,并作为城市更新工作重点。

老旧小区、城中村消防改造应当符合现有消防技术标准,选用符合规范要求、适应场所需求、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的消防设施;不具备条件或者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老旧小区、城中村消防改造的指导督促机制,推进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建设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