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居民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并指导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在居民住宅区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规范施工,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设施的正常运行。确有必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供电、供气单位应当加强用电用气管理,依法开展电气和燃气安全检查,指导业主、房屋使用人安全用电用气。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整改到位。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责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并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