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提高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公共服务设施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

(五)城市雨水管网设施与河湖水系有效衔接,科学布局排水系统、雨水调蓄空间,系统提升内涝防治能力;

(六)城市河湖、湿地等水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对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七)工矿企业因地制宜配建雨水收集、调蓄和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

老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采取地面引流、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等措施,重点解决内涝及溢流污染等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