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Chapter 2 养犬管理的职责与义务Article 5In force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犬只收容留检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