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允许犬只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

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犬只活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开放时间、活动范围、养犬规范以及警示事项等内容,配备犬粪专用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发动村(居)民共商共议,根据相关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共同约定本区域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