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饲养犬只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使用犬绳牵领,牵领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主动收紧牵领绳;
(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三)随身携带清理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理犬粪,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便溺;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收紧牵领绳、戴犬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外出为犬只戴犬嘴套。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