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但是残疾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除外。
限养区内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通过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限养区内不得出售、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