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