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