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旅游景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