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
(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
在巡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将巡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