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旗县级以上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内蒙古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旗县(市、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网信、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支持配合征兵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