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极端天气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加强值班值守,组织灾情监测、信息收集和会商研判;
(二)启动应急预案,向公众发送避险预警提醒和政府已采取的避险措施,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发送工作提醒;
(三)依法转移、疏散、撤离危险区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预置应急力量,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四)依法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实施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
(五)巡视管护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程设施,及时采取加固、隔离、清淤、抢修等措施,检查易受极端天气影响的场所、区域,及时配备现场值守人员,对易增加极端天气灾害风险的设施、物品予以拆除、清理;
(六)调集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清理应急避难场所和抢险救灾通道,做好使用准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