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豫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豫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豫剧的代表性剧目、表演技艺、唱腔、曲牌、流派以及民俗、方言;

(二)与豫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和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豫剧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和影音资料;

(四)与豫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法律、法规对豫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和数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