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约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将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等监督检查范围,防止和纠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