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检察室、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力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就地化解工作。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到场调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对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支持村(社区)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