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对适合调解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自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对具备法定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个人参与,以促成和解。

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和当事人申请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