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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区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做好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矿区周边依法划分的受污染耕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或者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等水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