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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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以生态保护修复名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