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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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矿区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破坏矿区生态、不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义务、与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不符的行为,或者发现矿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