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按照公平竞争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参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投资主体承担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其他奖补政策。
社会投资主体在集中连片开展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达到规定规模和预期目标后,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社会投资主体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可以从关联权益中获得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