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Not yet in force

实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要求,根据矿区生态系统受损程度或者转型利用价值,采取下列不同的方式实施修复:

(一)对轻度受损、无明显地质安全隐患、无污染,且自我恢复能力较强的矿区生态系统,可以采取自然恢复方式,加强封育保育和警示防护,促进生态系统自然恢复;

(二)对中度受损、存在地质安全隐患或者轻度污染,但具备一定自我恢复能力的矿区生态系统,可以采取人工辅助方式,消除地质安全隐患或者污染,改善物理环境,引入适宜物种,引导和促进生态系统逐步恢复;

(三)对严重受损、存在突出地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污染,且自我恢复能力较差的矿区生态系统,应当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进行地貌重塑、植被重建等,改善生态结构,提升生态功能,促进生态系统重建;

(四)对具备区位、资源等优势和转型利用价值的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产权政策的条件下,鼓励市场化方式推进转型利用,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及土地使用功能,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区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