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安排,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两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