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开展下列生态保护工作:

(一)防控地质安全隐患,减少地面塌陷,避免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

(二)处置和利用开采活动中产生的表土、土石料和废水、废气、废渣、尾矿等废弃物;

(三)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污染、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水系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