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设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管,减轻中小学校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村)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

(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村)家长学校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推进社区(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