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指导服务,组织培训讲座、亲子阅读等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开发多样化的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宣传本市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创新实践与典型经验,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