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师资情况、收费标准及监督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