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做好心理疏导。

在委托照护期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